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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宽带共享与盗版问题的逻辑分析

近些天,一条新闻进入我的眼界,《杭州电信封杀用户路由器》。简单的说,就是杭州电信部门只能让一条网线让一台电脑上网,不让用户实现宽带共享。为什么需要这样做,当然是为了垄断部门的利益问题。这种做法,我不知道有没有法律依据。如果没有,这是极大的强迫消费者交易的行为。试想一下,我在蛋糕店买了一个蛋糕,蛋糕店老板对我说,你必须得签一份协议,这个蛋糕只允许你一个人吃,不能分开让别人吃。可能大部分的人听了蛋糕店老板这个协议之后,都会骂街。可这样的事情放在电信部门,便是再正常不过了。

某个消费者,办理一个1M或者2M的宽带服务,如果要加上一个条款:只能允许一台电脑上网,而不允许使用路由器共享网络。在电信部门看来,这种协议相当正常了。因为电信并不像蛋糕店一样,蛋糕店满大街都是,可能够办理宽带服务的电信,就此一家。这种霸王协议,你爱签不签,不签拉倒。反正我垄断,看你怎么办。

其实与此类似的,还有盗版问题。 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,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、出版物等进行复制、再分发的行为。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,此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,甚至构成犯罪,会受到所在国的处罚。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、盗版软件、盗版音像作品以及盗版网络知识产品。其实在某种程度上,这个和在蛋糕店买蛋糕签订的协议差不多,也是单向由供应商要求消费者遵守的。我虽然没有学过法律知识,但是我想,既然是协议,那么起码我俩得商量着来决定吧。供应商单方面的协议并不代表消费者本身的意愿。

如果我买了一张正版光盘,协议说明是授权一台电脑,这就是说我在自己电脑上安装了此软件后,如果我的朋友借我的光盘在他的电脑上再安装了一次,这就是盗版行为。我们试想想一下,凡是定义之类的东西,都是人修订的,当然人也可以修改。如果某一天,我们修改盗版为:自己购买的物品,无论实物或者是虚拟商品,给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人使用,这就是盗版行为。如果定义为如此,那么,我们穿的衣服,借给别人穿一下,这也会属于盗版行为;我买的MP3,借给朋友听一下,也是属于盗版行为。

所以,我想说的,软件作为一种商品,其和普通商品有什么区别。如果有人说,这是因为软件可能在两台以上电脑同时使用,而衣服,MP3则不行。那我要说,电视机一大堆人同时在看,没有人会说电视机盗版了。

在此总结一句,凡是消费者,总是处于最低端,处于最弱势的。而所谓打击共享,打击盗版,纵有千万理由,其实都是自己的利益问题。可是,人家不能直接对你说,你让我赚少了钱,所以我要封杀你。中国人喜欢委婉,于是,打击盗版就喜欢用侵犯了知识产权。意思是说你不尊重知识,其实,他们是想聚集更多的财富而已,钞票而已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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